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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中心健康发展,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慈善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中心章程,遵循“来自社会,服务大众,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中心为非营利性组织,中心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2、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3、中心资金的银行利息;
4、中心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中心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中心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7、项目运作支出;
8、实施的捐赠。
第五条、本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本中心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中心主任向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中心收支情况。
第八条、中心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中心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中心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中心主任)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财务部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中心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本中心的支出必须用于中心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