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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志愿者会员的管理,特将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志愿者会员管理制度公式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会员(以下简称中心会员)服务活动,推动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会员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已登记注册的中心会员。会员自愿、无偿地提供自己的时间、熟练技能等资源参加本中心组织开展的义务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中心会员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会员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环保、支教助学以及本会章程包括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会员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应服从本中心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联合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六条中心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会员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细则
第七条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会员的加入、退出及除名:
(一)中心会员的加入
1.认同本中心的理念,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慈善法》及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2.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3.年龄在8—70周岁之间(未成年人参加活动需监护人陪同);
4.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6.服务时长达标且时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本中心会员为介绍人,其中一人为理事会成员;
7.按本中心会员注册登记表要求完成申请手续。
(二)会员的退出
1.自愿申请退出;
2.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隐瞒不符服务身体条件的情形。
3.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
(1)无故一年未参与本中心的活动;
(2)亡故或被依法宣布亡故;
(3)被依法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
(4)不具备或丧失从事志愿服务能力、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会员的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会员部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诽谤、污蔑本中心及其它给组织声誉造成损害的;
3.诽谤、污蔑其他本中心会员及慈善志愿组织的,破坏志愿团队团结的;
4.向服务对象收取好处费或收取服务对象财物的;
5.私自截留、泄漏慈善志愿资料的;
6.利用会员或志愿身份从事营利活动的;
7.冒用本中心名义进行活动的;
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9.不服从本中心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10.违反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
第八条会员退出或除名的,应予以公告,其资格从公告之日起自动丧失。被除名后不得以本中心或其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志愿身份参加本中心的活动。被除名的会员无权重新取得本中心志愿者以及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可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中心活动的权利;
2.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阅读、使用本中心有关书籍、资料、内部刊物、网站的权利;
4.监督本中心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3.维护本中心声誉及形象;
4.介绍本中心,宣传、发展义务服务工作的义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如有);
6.参加一定量志愿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中心对会员管理和服务职责
1.保障会员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优先考虑会员人身安全保障;
2.履行向会员告知活动风险的义务及保留取消风险活动的权利;
3.建立会员服务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所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4.建立、健全会员和会员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5.会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扬;
6.组织开展会员及志愿的服务活动;
7.会员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8.对会员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会员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中心统一的工作标志(如马甲、T恤、外套、帽子等)。
第十三条会员在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会员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会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中心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会员追偿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会员服务过程中对志愿会员造成损害的,本中心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会员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本中心的会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